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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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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迷思:财物属性开云体育- 开云体育官方网站- 开云体育APP下载 KAIYUN SPORTS与数据属性的司法分歧(四)

  在刑事司法领域,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正逐渐显露出明显的实践与理论困境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行为方式高度相似的涉虚拟货币案件,不同裁判机关往往作出差异显著的裁判结论,形成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现实局面,不仅导致量刑尺度缺乏统一标准,亦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边界,进而削弱刑事裁判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。

  与此同时,现有理论讨论多围绕“财物属性”与“数据属性”展开,对“刑法意义上的财物”这一规范概念缺乏系统拆解,亦未能有效回应迷因币、预发行代币、价值归零代币等复杂实践形态,致使理论分析难以直接对接具体案件的裁判需求。

  基于此,本文尝试对上述双重困境作出回应,探索更具解释力的分析路径,以期促进实务与理论层面的进一步讨论。

  在上篇文章中,我们依据信用来源将虚拟货币区分为“原生加密资产”、“抵押型稳定币”、“功能型代币”等五种基本类型,并分析了其法律属性的内在差异。这构成了审查的第一重静态维度。

  然而,刑事案件的评价必须基于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。即便类型相同,代币在案发时的即时状态——例如是否已丧失流动性、价值是否高度不稳定、或是否尚未进入公开市场——会实质性地影响其“财物属性”的认定。本篇将展开第二重审查,即“动态化审查”,探讨四种关键状态如何具体影响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,并最终总结“类型化识别”与“动态化审查”相结合的整体方法论。

  前述的类型化剖析,为判断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确立了静态的分析坐标。然而,刑事司法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、在特定时空发生的案件。涉案虚拟货币在案发时所处的即时状态,往往能直接改变其“财物”属性的有无与强弱。因此,必须在类型识别的基础上,引入动态的状态审查,才能完成对虚拟货币是否属于“刑法意义上的财物”的最终判断。这一判断的核心,依然是回归到管理可能性、转移可能性与价值性这三个规范要素,在具体情境下的实质满足程度。

  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判断,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、从一般到个案的动态规范评价过程。这个过程遵循清晰的逻辑层次:

  技术本质的起点:所有虚拟货币在本体上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。这是其不可剥离的初始属性。

  财产属性的筛选:判断该数据是否承载了值得法律保护的财产法益。这主要依赖于对其“价值性”与“转移可能性”的实质性审查,而这两者在不同案件中会因代币的状态产生巨大差异。

  刑法财物的终局认定:即使初步具备财产属性,还需检验其是否符合具体财产犯罪(如盗窃、诈骗)的构成要件,核心仍是看其“价值性”是否稳定到足以支撑刑事定量量刑。这一层次的认定,对涉案代币在案发时的具体市场状态和功能完整性高度敏感。

  脱离具体状态的讨论都是空中楼阁。一个在“牛市”中市值高昂的公链代币,与一个在“熊市”中已归零下架的同一代币,在法律评价上应有天壤之别。

  结合邵律师在办理Web3领域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相关争议点,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状态维度展开分析:

  此类代币虽有交易价格,但价格波动剧烈(如日内波动常超过20%),常见于新上市项目、迷因币或陷入严重争议的资产。

  刑法上的“财物”,要求其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司法衡量性。价格的极端不稳定,使得在刑事案件中确定一个能为法律所接受的、合理的犯罪数额基准点变得异常困难。应以盗窃行为发生时、案发时、还是鉴定时的价格为准?剧烈的波动可能导致依据不同时点计算的数额差异巨大,直接影响罪与非罪、罪轻罪重的判断。这动摇了其作为“刑法意义上的财物”进行精确量刑的根基。在此状态下,其“财物”属性虽然存在,但显著弱化。司法机关若坚持按财产犯罪处理,必须在数额认定上作出特别说明(如采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价),但这也难以完全解决公平性质疑。这种状态本身,就是反对将其简单等同于传统“财物”的有力论据。

  此类代币已被所有主流交易所下架,或因项目失败导致流动性完全枯竭,成为“僵尸币”。

  公开交易渠道的丧失,意味着其丧失了客观、公允的市场定价机制。其“价值性”沦为持有者个人的主观臆断,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与认定。同时,经济意义上的“转移可能性”也随之湮灭——接收方无法通过公开市场将其变现,这种技术上的转移不产生刑法所认可的财产利益移转效果。

  在此状态下,代币的财产属性已实质性灭失。非法获取此类对象,几乎不造成可罚的财产损失。行为的危害性完全落在对数据本身的侵害上。因此,邵律师认为,若涉案代币涉及此类型,不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、职务侵占罪等财产犯罪,而应转向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”等罪名。

  此类代币可能已被创建并分发,但从未在去中心化交易所建立流动性池,或仅有极小、无法支持正常交易的池子,实质上不具备兑付能力。

  这种状态从根源上质疑了代币的“价值性”是否真实形成。没有可验证的流动性,意味着没有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和兑付承诺,其宣称的“价值”可能纯属虚构。同时,“转移可能性”仅具技术外壳,缺乏经济实质——接收的仍是一个无法变现的符号。

  在此情形下,代币难以被认定为具备有效的财产属性。它更接近于一个“数据概念”或未激活的权益凭证。针对它的非法行为,在法律评价上会无限接近对普通计算机数据的侵害,适用数据犯罪相关罪名。

  此类代币处于私募、公募完成但未上线交易,或明确公布未来上线计划但当前无法交易的阶段。

  此类代币的核心问题是“预期价值”不等于“刑法所保护的既存财产利益”。其虽有融资成本或场外协议价,但该价值未经公开市场检验,实现与否高度不确定。刑法保护现实法益,不保护纯粹的期待利益。

  在成功上市前,其不宜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。非法获取行为,侵害的是项目方的商业秘密(如代币分配数据)或对未来资产的数据控制权,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其财物属性的认定,必须待其获得公开市场定价和流动性之后,方可回溯性审视。

  综上所述,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某一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财物”,不能依据其笼统的名称或类别一概而论。这一判断,应当建立在对其技术特征、经济实质与案件具体情境进行双重审查的基础之上。一个系统且务实的审查框架,应当包含以下两个不可或缺的步骤:

  它是像比特币一样依赖去中心化共识,还是像USDT那样依赖中心化机构的资产储备承诺?是像FTT那样与单一企业信用深度绑定,还是仅在某个游戏或项目内具有特定用途?这一判断有助于初步把握该代币价值的产生逻辑、稳定性的底层支撑以及其可能蕴含的特定风险(如企业信用风险、算法失效风险)。这是进行法律评价的事实基础。

  这是防止法律评价脱离实际的关键。无论代币被设计为何种类型,都必须审查其在犯罪行为实施时及之后的实际状态:

  其市场价格是否极度不稳定以致难以确定量刑基准?是否已被交易所下架、丧失了流动性?其宣称的稳定机制或使用功能在当时是否已经失效(如UST已脱锚、相关游戏已关服)?这一步骤直接关系到“价值性”与“转移可能性”这两个刑法要素在本案中是否真实、完整地存在,其财产损失能否被客观、合理地进行司法认定。

  在具体案件中审慎认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,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裁判,更对统一司法尺度、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关键意义。当前,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定性不一,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一套清晰、可操作的分析框架。本文提出的采用“类型-状态”双重审查方法,正是为了回应这一实践需求,通过精细化的个案审查,避免司法裁判陷入“一刀切”的机械化困境,确保法律适用既能有效打击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,又能与我国审慎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保持内在协调,不因刑事司法实践而变相认可或鼓励此类资产的非法交易活动。

  为此,我们建议办案人员在实务操作中,除常规固定涉案地址、私钥、交易哈希等链上证据外,应有针对性地收集能反映该代币案发时真实状态的关键材料。这包括但不限于:委托专业机构或利用公开数据,出具关于该代币在案发时段的市场深度、交易量、流动性状况及价格稳定性的分析报告;核实该代币是否已在主要交易平台下架;调查其关联项目在案发时是否仍在运营、有无重大负面公告或信用危机事件(如储备资产审计问题、算法机制失效等)。这些材料是判断其“价值性”与“转移可能性”在案发时点是否实质存在的客观依据。

  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以及对行为人做出相应定性时,也应当聚焦于论证其在行为发生时,涉案代币是否具备刑法保护所要求的财产属性。涉案代币当时处于什么状态,是否具备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,而非仅仅围绕虚拟货币是“财物”还是“数据”进行抽象讨论。

 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,本质上是一个需要基于全案证据在 “数据”与“财物”之间进行审慎衡量的法律问题。在司法实践中,法律工作者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形做出具体分析,而非一刀切的认定。

  这不仅是实现个案正义的要求,也是在新型技术背景下,维护刑法严肃性、确保金融监管政策有效落地、最终提升司法裁判社会认同度的必然路径。坚持这一路径,有助于在复杂的技术金融图景中,划清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的界限,作出经得起法律与政策检验的裁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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